脱敏案例 / 审查起诉
帮信案件: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
甲某因提供公司账户等事项被审查。经补充侦查,检察机关认为证明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,不符合起诉条件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不起诉
发布及最后更新:(此为页面日期,并非案件发生日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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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概况
甲某(代称)在转让闲置公司的过程中提供了公司账户及相关操作配合,账户后被用于接收涉案款项。案件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入审查起诉。为保护相关人员身份,本摘要省略公司名称、交易细节、具体金额及地点。
文书中的关注点
文书记载,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。决定的关键理由是: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未达到起诉所需的证明要求。文书也记载了退款、取得谅解的情况,但不能把这些情况单独写成不起诉的决定性原因。
律师参与信息及依据
不起诉决定书列明曾宪梓律师为辩护人。本摘要仅据文书确认其辩护身份,不据此推断全部办案过程,也不将检察机关的决定归因于某一次沟通。
文书载明的结果
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这里展示的是该份决定书所记载的处理结论,并非对同类案件结果的预测。
结果边界
不得由本案推导出提供账户一定不构成犯罪,也不能理解为退款、谅解即可保证不起诉。其他案件仍需分别核对行为、主观认识及证据。
材料来源
律师提供的不起诉决定书扫描件,已对照正文整理;未公开原件。
脱敏说明
本页为律领AI根据律师提供材料整理的脱敏文书摘要。人物均用代称,省略案号、身份信息、具体日期、金额及其他识别细节;没有改写文书结论。材料来自私人提供,正文核对不等于对文书真实性作出独立认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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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序概念参考:中国人大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。该法规链接仅用于理解程序,不是本案的公开查询来源。